近日,人社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進一步推動工傷保險工作。
2009年,人社部在河南、廣東、海南等3省的12個地市開展了工傷預防試點,取得初步成效。此次頒布的 《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通知》,對試點城市範圍作了規定,要求每個省 (區、市)確定不超過2個地 (市、區)作為工傷預防試點城市,條件不具備的可暫不確定試點城市;明確了擴大試點的內容;試點城市在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時,按照確定的工傷預防具體實施項目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 《工傷保險條例》,更好地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14條建議,包括對 “因工外出期間”、“非本人主要責任”等的認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採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等。
《關於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明確,《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和《工傷康復服務規範》的使用範圍僅限于在各地確定的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康復的工傷人員。工傷職工康復期間必需使用的中醫治療、康復類項目按本地《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規定執行。要求各地要加強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康復管理辦法和評估辦法,細化與康復機構簽訂的協議內容,探索工傷康復費用結算方式,確保基金支付合法、合理、安全。(李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