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提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考核,這在我國質量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人就《辦法》出臺的背景、過程、主要內容、考核步驟、考核結果應用等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強調“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績效管理”。新一屆中央政府提出“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使質量和效益、就業和收入、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有新提升”,進一步要求“強化績效考核和行政問責”。國務院印發的《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2年行動計劃》、《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3年行動計劃》都對質量工作績效考核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為貫徹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加強質量工作、強化績效管理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辦法》。
《辦法》從機制上規範了質量工作考核,為加強和推進質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辦法》的實施對於深入推動落實地方政府質量安全責任,提高質量整體水平,做大做強中國品牌,提高全民質量意識,推動建設質量強國具有重大意義。
二、制訂並實施《辦法》的目的是什麼?
《質量發展綱要》明確規定“健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質量安全責任體系”,制定並實施《辦法》的目的就是規範完善質量工作考核程序和方法,切實發揮績效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監督作用,引導各級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強化質量安全責任,守住質量安全底線,促進質量事業發展,以質量發展帶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開展質量工作考核的基礎條件如何?
經過探索與實踐,質量工作考核具備了一定實踐基礎。
一是在全國部署開展産品質量合格率統計調查試點工作。産品質量合格率是通過對樣本産品進行檢測,反映全國、31個省(區、市)以及29個製造業行業大類的産品質量狀況的單一性質量統計指標。
2010年,在浙江省進行了試點,2011年把試點地區擴大到湖北、廣東、四川、雲南、廈門和深圳6個省、市,統計調查範圍覆蓋到222個小類行業、2709家企業。2012年在全國部署開展産品質量合格率統計調查工作。
二是初步建成了國家、省、市、縣四級質量狀況分析報告制度。質檢總局按季度開展質量狀況分析工作,向國務院提交質量分析報告,並定期對外發佈。全國35個直屬檢驗檢疫局、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局,近300個市(地、州)質監局開展了質量狀況分析工作,180多家國家質檢中心和相關行業協會定期開展質量分析,形成了綜合分析與專題分析相結合、定期分析與實時分析相結合、區域分析與行業分析相結合的質量狀況統計分析工作格局。
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開展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質量工作績效考核。目前,河北、廣東、重慶等17個省(區、市)將質量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這些工作的開展,對於促進各級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強對質量工作的領導,切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推進質量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為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地方政府績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實踐基礎。
四、請簡要介紹《辦法》的制訂過程。
為了推動質量工作考核,從2011年上半年開始,我們就著手研究國內外政府績效管理情況,組織專家進行了多次研討,起草了《政府質量工作考核方案》,先後召開20多次座談會,邀請有關專家、地方質檢部門代表、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代表研討考核工作,並廣泛徵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包括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主的行業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2013年4月,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17個成員單位共同會簽後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對《辦法》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後報國務院領導簽發。
五、《辦法》對考核對像是怎麼規定的?
《産品質量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提高産品質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産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國務院印發的《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明確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質量工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評價內容”。《辦法》明確規定,質量工作考核的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工作進行考核。
六、《辦法》對考核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考核內容主要分為質量目標、質量措施和否決項3個方面,主要從産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層面進行規定,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辦法》專門附有具體考核要點。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
七、質量工作考核如何組織實施?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質量工作考核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牽頭,會同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主要分為5個步驟:一是目標備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下年度質量目標,經質檢總局徵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後予以備案。二是自我評價。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年度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質檢總局。三是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抽查。四是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省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五是報批與通報。質檢總局會同有關方面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認定,並於9月底前報國務院。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質檢總局通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八、考核分為幾個等級?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根據得分情況,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産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九、考核結果如何應用?
考核結果主要應用在3個方面:一是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質檢總局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國家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二是考核結果為D等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質檢總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三是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十、《辦法》有什麼特點?
《辦法》有以下特點:一是明確規定了質量考核工作由多部門聯合開展。按照《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由質檢總局牽頭會同全國質量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考核方案,細化考核指標,共同組成考核工作組實施考核,考核過程中還將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考核結果由質檢總局會同有關方面初步認定後報國務院審定。對考核為D等級且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職責分工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二是考核內容涉及面廣。考核內容的設定基於《質量發展綱要》,涵蓋産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3大領域,從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設置考核指標。三是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度。《辦法》明確規定“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産品質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以此強化地方政府質量安全責任,守住産品質量安全底線。四是《辦法》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配合《辦法》制定了考核要點,其中,定量指標根據《質量發展綱要》設置的目標按照年度進行量化,定性指標盡可能做到可檢查、可考核,而且明確提出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行適當調整,從而保證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辦法》對考核結果的應用進行了詳細規定,既作為通報表揚、給予政策支持、實施約談的依據,又作為對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六是對考核年度作了明確規定。與以自然年為考核年度不同,根據質量工作的特點,結合質量統計原理及幹部考核的時間規律,為了便於考核指標的統計和考核結果的運用,確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考核年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如何安排?
下一步將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抓緊啟動該項工作,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會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實施細則,確定打分標準、指標體系、實施程序等內容。二是指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辦法》,確定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考核年度的質量目標,並經質檢總局徵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意見後予以備案。三是做好宣傳培訓工作,指導各地質檢部門協助做好相關考核指標的測算,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認真落實涉及質檢部門的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