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級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棄嬰的規範管理,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這份《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棄嬰發現、移送、安置以及體檢、救治等相關程序作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闔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議,並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通知強調,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