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3年下半年對 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 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3]16號
海關總署: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新完成原産地標準磋商的17項香港原産商品和12項澳門原産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零關稅。具體清單分別見附件1、附件2。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載: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