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聯文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就自然災害等級劃分和災區核查、評估,補助項目和補助內容,資金預算安排、申請和撥付,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等七項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根據《暫行辦法》,今後將建立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中央和自治區各級財政資金投入分擔機制,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中央、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具體分擔比例為:中央財政負擔70%、自治區本級財政分擔15%、盟市、旗縣財政負擔15%;重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和自然災害特點等因素確定,同時積極爭取國家支持。財政廳、民政廳每年年底將按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對各盟(市)、旗縣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自治區本級財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資金時,將把各地落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情況作為一項分配因素考慮。《暫行辦法》於今年5月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