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國家海洋局印發了《海洋災情調查評估和報送管理規定(暫行)》,以加強海洋災情調查和評估工作的管理,規範海洋災情調查評估活動,完善海洋減災業務體系,保證海洋災情數據的客觀、準確、及時地報送。今後,沿海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及國家海洋局相關單位(部門)在開展海洋災情現場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時,均將按照此規定執行。
該規定共分6章16條,主要制定了3項制度。一是海洋災情報送制度。旨在按照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國家減災委員會的要求開展災情收集調查和報送工作。主要規定了過程災情報送、季報、半年報和年報4種災情報送制度。其中,過程災情報送分為初報、續報、核報、補報4個步驟。二是災害現場調查制度。主要規定了針對不同響應級別的海洋災害,開展災害現場調查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三是災情信息員制度。主要規定了沿海縣級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建立災情信息員隊伍,該隊伍主要承擔災情信息的收集上報工作。(記者 張斌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