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42號公告, 決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將原産于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0。
應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8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産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産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獲得微量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准,商務部裁定,自2013 年7月18日起,將原産于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0。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14日發佈該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