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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政策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5日 14時56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導言:為了建立健全科學的稅收制度,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國家于2012年開始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納入本次試點範圍。為便於有關方面更好地了解國家“營改增”稅制改革背景與意義、改革試點部署、主要政策內容與工作要求,特推出本期政策問答。

    一、什麼是增值稅?增值稅的由來與發展?

    (一)增值稅的定義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産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按照我國增值稅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徵的一種流轉稅。

    (二)增值稅的産生與發展

    增值稅的産生與社會分工深化發展密切相關。社會分工是人類文明的標誌之一,也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基礎,是提高勞動生産力、增加國民財富的主要途徑。傳統的産品稅、商品稅對流轉全額徵收,流轉環節越多,重復徵稅的程度越嚴重。由於傳統稅制政策鼓勵“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抑制企業的重組和專業化發展,增值稅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産生的。

    增值稅最初在法國産生。1954年,法國對其生産稅進行改革,通過引入扣除機制,解決重復徵稅問題,改革以後稱其為增值稅,並取得了成功。因增值稅有效地解決了傳統銷售稅的重復徵稅問題,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全球迅速推廣。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徵了增值稅,徵稅範圍大多覆蓋所有貨物和勞務。在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30個成員國中,除美國以外,其餘29個成員國都開徵了增值稅,增值稅收入佔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接近1/5。OECD成員國,尤其是歐盟國家增值稅擴大至服務業的過程主要受到1977年頒布的歐共體《增值稅第 6號指令》的影響,歐共體的這一指令要求所有成員國必須對所有非金融服務業實行增值稅。受發達國家的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開徵增值稅時就將服務業納入了徵稅範圍。

    (三)我國增值稅的發展情況

    1979年,我國引入增值稅制度,最初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機器機械等5類貨物試行。

    1984年國務院發佈增值稅條例(草案),在全國範圍內對機器機械、汽車、鋼材等12類貨物徵收增值稅。

    1994年國務院發佈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增值稅徵稅範圍擴大到所有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其他勞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徵收營業稅。

    2009年,為了鼓勵投資,促進技術進步,在地區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機器設備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

    2012年1月1日,我國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改增”試點;截止到2012年底,試點地區範圍已分批擴大到北京等9省(直轄市)和3個計劃單列市。

    二、增值稅有哪些類型?有哪些制度優勢?

    (一)增值稅有哪些類型?

    為了避免重復徵稅,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對納稅人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已納的增值稅稅金,一般都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對固定資産已納的增值稅稅金是否允許扣除,政策不一,在處理上不盡相同,由此産生了三種不同類型的增值稅。

    生産型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去用於生産、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後的餘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其購入的固定資産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

    收入型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去用於生産、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以及固定資産已提折舊的價值後的餘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

    消費型增值稅:除了可以將用於生産、經營的外購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扣除外,還可以在購置固定資産的當期將用於生産、經營的固定資産價值中所含的增值稅稅款全部一次性扣除。

    2008年12月31日前,我國主要實行生産型增值稅;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産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即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消除我國當前生産型增值稅制産生的重復徵稅因素。

    (二)增值稅有哪些制度優勢?

    增值稅僅對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産生的新增價值額徵收稅款,它的核心特徵是抵扣機制,在本環節徵收稅款時,允許扣除上一環節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服務已徵稅款。增值稅消除了傳統的間接稅制在每一個環節按銷售額全額道道徵稅所導致的對轉移價值的重復徵稅問題。概括起來增值稅具有以下幾大制度優勢:

    1.實行稅款抵扣制度,避免重復徵稅。在計算納稅人應納稅款時,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産經營環節已負擔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徵稅。世界上各國普遍實行憑購貨發票抵扣制度。

    2.保持稅收中性,有利於平衡稅負。根據增值稅的計稅原理,流轉額中的非增值因素已經在計稅時被扣除,因此,對於同一商品而言,無論流轉環節的多與少,只要增值額相同,稅負就相同,不會影響商品的生産結構、組織結構和産品結構。從制度上解決了同一種貨物由全能廠生産和由非全能廠生産所産生的稅負不平衡問題,為在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3.實行價外稅制度,稅收負擔由最終消費者承擔。增值稅為價外稅,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中是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增值稅雖然是向納稅人徵收,但是納稅人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會通過價格杠桿將稅收負擔轉嫁其他人,只要商品實現銷售,稅收負擔最後會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納稅企業只是代收代付性質,增值稅不應該構成其稅收負擔,只是影響其現金流和發生遵從成本。

    三、 增值稅計稅方法是什麼?

    (一)納稅人的分類管理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兩類: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二)增值稅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兩種:簡易計稅方法與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1.簡易計稅法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2.一般計稅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其中,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四、“營改增”試點範圍有哪些?改革進程與部署是什麼?

    自2012年1月1日起,國家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改增”試點;交通運輸業主要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等。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營改增”試點範圍,自2012年9月開始,試點範圍分批擴大至8個省和3個計劃單列市,包括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及寧波、廈門、深圳。

    2013年4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一是擴大地區試點,自2013年8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推開,並適當擴大部分現代服務業範圍,將廣播影視作品的製作、播映、發行等納入試點;二是擴大行業試點,力爭2013年下半年將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

    五、為什麼選擇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改革試點?

    選擇交通運輸業試點主要考慮:一是交通運輸業與生産流通聯絡緊密,在生産性服務業中佔有重要地位;二是運輸費用屬於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範圍,運費發票已納入增值稅管理體系,改革的基礎較好。

    選擇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主要考慮:一是現代服務業是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社會發達程度的重要標誌,通過改革支持其發展有利於提升國家綜合實力;二是選擇與製造業關係密切的部分現代服務業進行試點,可以減少産業分工細化存在的重復徵稅因素,既有利於現代服務業的發展,也有利於製造業産業升級和技術進步。

    六、“營改增”稅制改革有哪些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産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以結構性減稅促進“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的“關鍵點”,既是重大的改革舉措,也是有效的發展措施。“營改增”體現了簡化和規範稅制的要求,基本消除了貨物和勞務稅制中重復徵稅問題,做到對貨物和服務統一徵稅,實現公平稅負,有利於防止重産品、輕服務的問題。“營改增”不僅是完善稅制的重要措施,從經濟社會發展角度看,“營改增”有利於打通連接二、三産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工業領域主輔分離、專業化分工,有利於促進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從而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優化和發展方式的轉變;此外,“營改增”有利於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從企業層面看,“營改增”強調和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從而可以更好發揮市場對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發展活力,促進企業改進經營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這將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

    七、交通運輸行業“營改增”試點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一)試點行業適用稅率和徵收率是什麼?

    一般納稅人:本次“營改增”試點,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按3%徵收率簡易計徵;交通運輸各子行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後稅率變化情況如下:

    (二)對交通運輸行業採取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1.延續了部分營業稅優惠政策

    按照試點方案確定的“國家給予試點行業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的原則,現行“營改增”相關政策明確了部分涉及試點地區和試點應稅服務的原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延續辦法。一是對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倉儲和裝卸搬運服務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二是對於註冊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內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倉儲和裝卸搬運服務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三是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註冊在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註冊在平潭的試點納稅人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

    2.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3.部分業務可選擇簡易計稅法繳納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財稅〔2013〕37號文對交通運輸行業試點做了哪些政策調整?

    為做好全國範圍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工作,國家財稅部門出臺了《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現行試點政策進行了整合、調整。涉及到交通運輸行業的政策調整主要有: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額徵稅政策,“營改增”在全國範圍推開後,為解決同一行業納稅人之間業務分包重復徵稅問題的差額徵稅政策已由增值稅抵扣機制予以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差額徵稅政策。

    二是取消了按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計算進項稅的政策。考慮到按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等計算進項稅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虛擬抵扣政策,在執行中也存在較大的漏洞,且交通運輸業在全國實施“營改增”後,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延續上述虛擬抵扣政策。因此,《通知》取消了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按交通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註明金額和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的政策;取消了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按增值稅專項發票註明金額和7%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的政策。

    三是取消了允許未與我國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國家和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暫按3%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政策,上述單位和個人應按提供應稅服務的適用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四是取消了不允許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納稅人抵扣其自用應徵消費稅摩托車、汽車、遊艇進項稅的政策。

    五是對試點納稅人對外提供服務既適用增值稅免稅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時,《通知》明確了優先適用零稅率。

    (四)“營改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情況如何?

    為了平穩有序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根據國家明確的“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徵稅”的稅制改革原則,試點地區陸續出臺了相關政策,對因新老稅制轉換而增加稅負的企業給予財政扶持。如上海市出臺了《關於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滬財稅〔2012〕5號)提出按照“企業據實申請、財政分類扶持、資金及時預撥”的方式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北京、浙江、安徽、福建等地區也陸續出臺了財政扶持政策,有效確保試點行業和企業稅負基本不增加,幫助試點企業在新老稅制轉換過程中實現平穩過渡,調動試點企業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順利推進“營改增”改革試點。

    八、需要説明的問題

    (一)如何認識營業稅與增值稅稅率和稅負的關係?

    營業稅與增值稅計稅原理不同,營業稅是以營業收入和稅率計算應繳稅額,與成本高低和固定資産購置多少沒有關係;增值稅是對增值額進行徵稅的,增值稅的多少不僅與銷售額(不含稅)和稅率有關,還與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有關,稅率相同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繳納的增值稅越少。因此,“營改增”後不能簡單的以稅率的變化來衡量稅負的增減。

    (二)如何正確看待稅負問題?

    增值稅是間接稅,理論上講應由消費者負擔,企業只是代收代付,嚴格講沒有企業負擔問題。增值稅稅負變化一定要結合企業的收入、成本、利潤等變化來綜合分析,不能就稅負論稅負。“營改增”後,有的企業稅負可能增加了,但並不意味著企業經營狀況惡化,由於可以為下游企業開具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應增加了本企業的業務規模,利潤可能也隨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業稅負下降了,但並不意味經營狀況變好。因此,不能單純看稅負,要結合企業決策和經營模式少受稅收影響、經營狀況變化等因素來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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