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停止執行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42號
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廈門、青島、河南、廣東、深圳、重慶、四川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隨著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航空公司購進航空燃油所含的增值稅將允許抵扣。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增值稅政策調整如下:
自2013年8月1日起,對中國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杭州蕭山國際機場、青島流亭國際機場、南京祿口國際機場、上海虹橋機場、成都雙流國際機場、廈門高崎國際機場、鄭州新鄭國際機場等11個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航空油料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和深圳承遠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在深圳寶安國際機場設立的航空油料保稅倉庫,銷售給民航國際航班的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恢復徵收增值稅,原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航國際航班使用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事宜的通知》(財稅[2004]2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慶江北等5家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進口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都雙流等3個機場民航國際航班使用保稅航空燃油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