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乘郵輪從港臺赴日本或韓國旅遊組團事項的通知
旅辦發〔2013〕14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增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大陸與台灣地區的旅遊交流與合作,使旅遊合作成果進一步惠及兩岸三地民眾,經商公安部、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現就內地旅行團乘郵輪從香港到台灣後,繼續乘坐該郵輪前往日本或韓國旅遊再返回內地組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團社應為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二、採取團隊旅遊形式,整團往返。
三、內地遊客應同時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入出境香港和台灣,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入出境日本或韓國。
四、組團社派遣的領隊應同時持有赴臺旅遊領隊證和出境旅遊領隊證。在香港、台灣期間,領隊應統一管理團隊遊客護照。
五、組團社組織該項旅遊應同時填寫《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團隊名單表》。
六、組團社組織該項旅遊須由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匯總後,按航次統一報請國家旅遊局批准,原則上每省每航次人數不得少於100人。
七、組團社應嚴格按照批准事項操作執行,團隊在台灣旅遊按照《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在日本或韓國旅遊按照《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八、該項旅遊涉及跨區域組團的,按照《關於赴臺旅遊跨區域組團事項的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旅遊局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