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55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商務部于2007年8月29日發佈該年度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應中國大陸雙酚A産業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8月29日發佈該年度第43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雙酚A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調查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