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取消審批項目的要求,交通運輸部對4部規章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並於近日發佈今年第9號至第12號部令:《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涉及交通運輸部的5項審批項目:“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審批”、“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之間兼併、收購審核”、“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承擔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商業性保險機構和互助性保險機構的確定”、“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