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
財金[2013]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貼息貸款政策標準
(一)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和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要堅持自主自願、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對於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財政貼息資金審核,規範政策執行管理。
(二)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三)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為,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四)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二、認真做好貼息貸款發放審核工作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共同做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和落實貸款回收責任制,切實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婦聯組織、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確保貸款“貸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擔保機構要對貼息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創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對不具備財務可行性的項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不予提供擔保。
(七)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的家庭貸款記錄和項目風險情況進行審核,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監督管理。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以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三、加強貸款擔保基金管理
(八)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籌集,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
(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用於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全額擔保,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十)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於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擔保基金運營與經辦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離管理,單獨核算。
(十一)受託運營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要加強對擔保基金的規範管理,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
(十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達到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停止受理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資金申請,並協調有關部門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單個經辦擔保機構的擔保基金放大倍數達到5倍時,該擔保機構應立即停止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
四、完善財政貼息支持政策
(十三)對管理盡職盡責、審核操作規範、擔保基金管理合規的貼息貸款,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地撥付財政貼息資金。
(十四)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個人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中,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75%,地方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除東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十六)現行政策支持對象以外的人群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十七)對地方財政部門自行安排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五、全力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十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政策執行的規範管理,實現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平穩有序開展。
(十九)請各地財政部門聯合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行政區域內婦聯組織、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認真組織做好政策落實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發前發佈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執行。政策到期後,結合政策執行情況和國家就業形勢,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政策切實有效。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