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領導幹部違反改進作風
有關規定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狠剎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以及中央和自治區改進作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實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罰當其責、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實行問責:
(一)違反改進調查研究規定。以調研名義去名勝古跡、風景區遊玩;在調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虛作假;陪同人員超過規定人數;違規使用警車開道;違規封路、清場。
(二)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超過規定次數、規模和時間召開會議;召開沒有實際效果的會議;違規擺花草、製作背景板、發放紀念品;借座談會、茶話會、節慶活動等名義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禮金、攤派款項;違規擅自舉辦、出席節慶、論壇、展會等活動。
(三)違反精簡文件簡報規定。超過規定總量、篇幅、規格發文;違規重復發文,發佈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未經批准隨意增加簡報種類。
(四)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以公務名義變相出國(境)旅遊;違規增加出國(境)次數、時間、隨行人員數量;違規擅自變更行程、延長國(境)外逗留時間;在國(境)外考察、招商等活動中搞大型宴會;將公款用於個人消費。
(五)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違規對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面、畫面等提出要求;違規要求對不符合報道規定的會議、考察調研、紀念活動、外事活動、重大專項工作等進行報道。
(六)違反領導幹部福利待遇規定。違規配備秘書;違規多佔住房,為領導幹部建別墅;超標準、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違規借用、佔用下屬單位車輛;調離原工作單位帶走車輛;公車私用。
(七)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違規建、購、租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違反審批程序,擅自提高辦公樓建設標準、擴大建築面積;違規多處佔用或超標準面積佔用辦公用房,搞豪華裝修。
(八)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用公款相互宴請或安排高消費娛樂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將私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在公務活動中收送禮品、紀念品、土特産。
(九)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用公款組織或參與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利用職權為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十)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不按程序、不按條件選拔任用幹部;搞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搞封官許願、任人唯親;指定提拔幹部;為招聘特定對象設置條件;利用職權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一)違反求真務實作風要求。脫離實際、弄虛作假;虛報工作業績;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十二)其他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對領導班子的問責方式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涉嫌違紀的,要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視情形給予調整工作崗位、停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等組織處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違反改進作風有關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要予以限期追繳。造成公共資金、資源浪費的,要責令當事人限期退賠。
第八條 實施問責,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屬於單位行為,需要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 問責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實行問責應當區分不同主體承擔的責任,作出問責決定。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需要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問責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問責人。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 受到問責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紀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