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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出臺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1日 13時58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以下簡稱《審理審查規則》),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查程序作出規定,進一步規範價格主管部門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的權力行使,有利於更加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形成規範公開、科學高效的執法處罰工作制度,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機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審理審查規則》進一步完善了執法程序,約束了行政權力。

    一是增加“審理”環節,補漏防錯、規範執法。《審理審查規則》要求,在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應當轉化角色、自當“藍軍”,從本機關有無管轄權、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收集證據是否全面、認定事實是否正確等各個方面對整個調查過程找茬挑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遺漏及時填補、發現違規及時制止,堅決不讓案件查處“帶病運行”,確保把案情查實,為最後決策添加“安全閥”。

    二是要求全面“審查”,把握整體、正確決策。《審理審查規則》規定,經審理環節後,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案件審理情況、案件調查情況,尤其是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情況等進行全面復核,防止決策過於依賴辦案機構建議,確保在對案情全面把握的基礎上作出正確決策。

    三是實行分工負責和集體決策制度,權責一致、約束權力。《審理審查規則》規定,在價格主管部門內部實行“調查、審理、決策”分工負責、嚴格把關,辦案人員的調查結果必須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會議或者法制(案審)人員審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通過審查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提出的審理意見及案件全部情況做出最終決定,有效防止權力的過於集中,形成各盡其能、各負其責、層層遞進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同時,在審理、審查各個環節,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集體決策作為硬性制度約束,不經集體討論,就作不出處罰決定,開不出處罰決定書,有效約束權力行使,防止和杜絕一言堂、一人説了算。

    四是慎重對待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接受監督、公正透明。對於當事人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證據或者重要理由,《審理審查規則》規定辦案機構應當重新調查、再次審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必須採納。在審查環節,將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與辦案機構的審理意見共同作為負責人的決策基礎,使陳述、申辯意見能真正影響決策,確保陳述、申辯和聽證程序確實有效、不走過場。

    五是與現行制度有效對接,博採眾長、簡便易行。目前我國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的機構設置情況並不統一,地方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長期的執法實踐中,不斷完善程序、創新制度,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有力規範了權力的運行。《審理審查規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吸收、借鑒了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成熟經驗,將審理、審查環節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日常會議制度和文件流傳制度有效對接,使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能夠在現行工作制度條件下,迅速、順利地開展好價格行政處罰的審理、審查工作,從而將審理、審查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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