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4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已經開始,由於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享受期調整為按自然年享受待遇,近來不少市民致電12333熱線電話,諮詢享受期調整後,離校學生兒童參保和報銷、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等問題,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佈《關於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相關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
2014年度,以學校、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為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由參保繳費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調整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通知就調整待遇享受期後,離校學生兒童參保和報銷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對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開學校的天津市戶籍參保學生兒童,可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不再由市學生醫保服務中心為其按照學生兒童身份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學生兒童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後,繼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其間發生墊付醫療費用的,天津市戶籍學生兒童,由本人向戶籍或居住所在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非天津市戶籍學生兒童,由本人向參保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關於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問題,以學校為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期,維持學年度即參保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變。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申報賠付程序,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學生兒童在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可繼續享受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並向原參保學校所屬商業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所需資金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
該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廢止。(記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