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江西省提高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幅度達15%。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68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和參加了抗美援朝戰爭的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620元;新中國成立後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參加抗美援朝戰爭的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
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和部分參試涉核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調整後,上述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為435元。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35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
此次提標從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記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