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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徵信機構管理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9日 15時20分   來源:人民銀行網站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徵信機構管理辦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徵信機構管理辦法》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徵信機構管理辦法》?

    答:《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3月15日正式實施。《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徵信業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規範徵信機構設立和退出的需要。《條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徵信機構退出征信市場進行了規範。《條例》實施後,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便於操作執行的要求,明確設立徵信機構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細化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便於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設立審批、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備案。

    二是加強對徵信機構日常管理的需要。《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徵信機構設立後,人民銀行應當對徵信機構遵守《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徵信機構向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的制度,對徵信機構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徵信機構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保障徵信市場的健康發展。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辦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根據《條例》授權對相關事項作出細化,便於操作執行。從《辦法》與《條例》的關係來看,《辦法》是《條例》的細化和補充。一方面是《條例》對徵信機構設立、退出和日常管理進行了相對原則的規定,《辦法》按照《條例》授權,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加強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辦法》與《條例》及有關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構成徵信機構管理的制度框架。

    二是徵信機構市場化運作與監督管理並重。《辦法》依據《條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高管人員資格進行規範,其各項要求是出於保護信息安全和維護信息主體權益的基本考慮。對徵信機構的市場運作方面,《辦法》並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對徵信機構的投資主體、業務經營範圍、提供服務方式、提供服務對象等均不再另設門檻,給予徵信機構充分的自主經營空間。

    三是兼顧徵信機構的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辦法》在人民銀行對徵信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以及高管人員任免、業務開展等各個環節的審批和備案管理中,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如,在受理個人徵信機構設立申請時予以公示、引入專業測評機構對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測評、對個人徵信機構終止時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等,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對徵信機構的監管。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以規範徵信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為主線,以徵信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為管理重點,整個框架包括六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和管理原則等。第二章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主要規範徵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申請、備案程序。第三章是高管人員任職管理,主要規範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備案的條件和程序。第四章是監督管理,明確徵信管理部門對徵信機構的管理事項和管理措施。第五章是罰則,明確徵信機構的違規責任。第六章是附則。

    問:《辦法》對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有何體現?

    答:為切實保護個人隱私,維護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辦法》遵循了個人徵信機構從嚴、企業徵信機構從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條例》加強對個人徵信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

    首先,《辦法》根據《條例》授權,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第六條對設立個人徵信機構所應具備條件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個人徵信機構還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其次,《辦法》加強了對個人徵信機構的機構管理,對個人徵信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後,《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徵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防止信用信息在徵信機構退出過程中出現泄漏。

    問:《條例》規定,設立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機構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辦法》對此有什麼要求?

    答:根據《條例》人民銀行對企業徵信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的要求,《辦法》規定,企業徵信機構設立後,應當向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並提交備案表、營業執照複印件、股權結構、組織結構説明等材料。與個人徵信機構終止的管理一樣,企業徵信機構擬終止徵信業務的,應當在終止前向人民銀行報告,並按照《條例》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問:個人徵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如何取得任職資格?

    答:《辦法》根據《條例》的規定,細化了個人徵信機構高級任職人員取得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個人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任職資格。《辦法》規定,個人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學歷要求具備大專以上、工作經歷要求從事徵信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金融、法律、會計、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熟悉與徵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等。同時,規定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或者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不得擔任個人徵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個人徵信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提交相關材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個人徵信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問:《辦法》對徵信機構監管有什麼新規定?

    答:為規範徵信機構活動,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辦法》在規範徵信機構設立、變更、退出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對徵信機構的管理措施。

    一是建立徵信機構報告制度。《辦法》對《條例》規定的徵信機構上報徵信業務開展情況的具體時間、報告內容進行了細化,要求徵信機構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資料,定期對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進行測評並及時報告。

    二是建立重點監管制度。按照《辦法》規定,徵信機構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發生信息洩露、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嚴重虧損以及被大量投訴等影響到徵信機構健康發展、損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情形時,人民銀行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酌情縮短業務開展情況報告週期、信息系統安全測評週期,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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