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産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提高安全生産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關於建立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及公告制度的要求,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建立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和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涉及行政審批,只明確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及公告的內容、程序以及創新煤礦生産監管方式等。針對煤炭行業基礎管理薄弱、産能統計滯後等情況,從加強煤礦生産能力檔案管理、規範煤礦生産能力登記和更新程序入手,建立覆蓋所有煤礦類型、銜接各種産能變化途徑的産能登記制度。
《通知》將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與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相結合,注重發揮煤礦産能信息對引導市場主體決策、促進煤炭供需平衡的作用,明確了煤礦産能信息公開的途徑和時限等要求,使煤炭企業及有關方面及時了解本地區煤礦産能變化情況。
《通知》按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明確提出煤礦不得超過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加強煤礦生産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超能力生産行為,鼓勵公眾根據公佈的煤礦産能對煤礦生産行為進行監督。此外,《通知》還要求推進煤礦生産能力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做好煤礦産能信息銜接,提高煤炭行業管理和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