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權益,山西省出臺《山西省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實施意見》。今後,對於本單位內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此外,還需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實施意見》特意強調,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今後,用人單位需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通過長效機制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制,內容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資料;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對於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和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根據《山西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