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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6日 17時49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為支持試驗區先行先試,實現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發佈了《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試驗區內試點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

    《意見》提出在試驗區內進一步試點開放的七個增值電信業務領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已對WTO承諾開放,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信息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等三項業務的基礎上,進一步試點開放這三項業務的外資股比,其中信息服務業務中的應用商店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股比不設限制;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中的經營類電子商務業務外資股比放寬到55%。二是新增試點開放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的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等四項業務,其中前三項業務外資股比不設限制;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意見》對試點開放業務的設施和服務範圍提出了要求,具體為申請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企業註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為上網用戶提供的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的服務範圍限定在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範圍可以面向全國。

    《意見》還提出要在制定細則、營造環境、完善服務、加強監管等四個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為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保駕護航。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的重大決策,實施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支持試驗區實現以開放促發展、促改革、促創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批復》,現就試驗區內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積極推動試驗區內增值電信業務進一步試點對外開放。加強管理,引導外商投資企業規範經營電信業務。完善服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開放領域

    (一)已經對WTO承諾開放,但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信息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股比可試點突破50%。其中信息服務業務僅含應用商店。

    (二)新增試點開放四項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其中,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外資股比可突破50%;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三)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5%。

    (四)申請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企業註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服務範圍限定在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範圍可以面向全國。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細則

    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在試驗區內暫停實施《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534號令)相關規定內容。同時加快制定試點管理辦法,調整相關管理制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

    (二)營造環境

    引導外資企業依法規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鼓勵外資企業研發中心進駐試驗區。切實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電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三)完善服務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搭建服務交流平臺,加強與外資企業的溝通。為外資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和服務,積極為外資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加強監管

    完善相關信息收集和統計分析,明確對網絡基礎設施、數據資源、用戶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加強對國際通信業務和網絡運行安全的監管,維護網絡和信息安全。

    為推進試驗區進一步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部市協調工作機制,推動相關工作的落實。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外資企業的引導和監督,對各項業務試點開放的落實和管理情況,要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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