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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違反八項規定和若干規定責任追究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1日 08時55分   來源:寧夏日報

    ●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等六種

    ●對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收繳;對用公款支付的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責令退賠

    ●實施責任追究,應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受到追究的領導班子、黨員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若干規定責任追究辦法》,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遵照執行。

    《辦法》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若干規定的行為,按照下列方式追究: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辦法》指出,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應當綜合考慮行為情節輕重、影響大小等因素。情節較輕、影響較小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規定,對違反工作和生活待遇有關規定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收繳。對用公款支付的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辦法》同時規定,實施責任追究,應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由領導班子決定或批准、違反中央和自治區規定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定或批准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違反中央和自治區規定的決定和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責任。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准的,追究領導幹部個人責任。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黨員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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