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文化産品進口的管理,切實保護知識産權,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六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文化産品進口管理的辦法》。
《辦法》明確,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音像製品、美術品和演出項目進口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節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進口,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劇動畫片和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進口,版權貿易及合作出版活動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和各級海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文化産品進口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繼續對文化産品進口實行特許經營,對經營單位實行文化産品進口經營許可證制度。進口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各級海關憑其核發的進口文化産品準入文件辦理驗放手續。
《辦法》指出,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電影、電視劇、動畫片和廣播電視節目等文化産品進口業務,須由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指定或許可的國有文化單位經營。境外演出團體或個人到境內演出業務,須由具有演出經營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有關行政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並按有關規定對進口經營單位實行年檢制。對違規進口文化産品的,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罰,情況嚴重的要取消進口資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産品進口單位。對原有的文化産品進口經營單位,應按照注意控制總量、合理佈局和優化結構的原則進行整頓。
《辦法》規定,網絡遊戲的進口管理,文化部負責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産品內容進行審查,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出版物進行審批,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要嚴格網絡遊戲的內容審查,特別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審查,嚴厲查處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內容的網絡遊戲。經批准引進的網絡遊戲出版物不得擅自變更産品名稱或者增刪産品內容。
演出經紀機構申辦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來華演出,報文化部審批;申辦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來華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定點營業性演出,申辦港澳臺地區演出團體或個人到內地營業性演出,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辦法》規定,境外電視劇、影視動畫片及電視節目的引進,報廣電總局審批,實行引進項目申報制,由具備資格的單位按規定申報。要加強對引進電視劇、動畫片及電視節目的內容審查和總量控制,嚴禁非法引進、盜版播放和網上非法傳播。
加強合拍電影片、電視劇和動畫片的立項管理,嚴格對合拍電影片、電視劇和動畫片的審查。合拍電影片在境內發行放映,合拍電視劇、動畫片在境內發行和電視臺播出,須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許可證。
《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再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切實加強對現有獲准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的管理。採取必要監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節目的侵入。未經批准,個人和單位不得設置、使用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嚴禁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電信網絡等各種信息網絡非法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嚴禁擅自在境內開展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和有關接收設備的推廣介紹活動。
境外報刊在境內的發行,嚴格執行分類管理和訂戶訂購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場上銷售境外報刊,國內單位和個人向報刊進口經營單位訂購境外報刊,須履行審批手續。
《辦法》要求,加強版權貿易的管理。要加強對年度引進版權的總量控制,並對出版社引進版權的數量進行限定,力爭使進出口作品的品種及數量趨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