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 26 號
為進一步滿足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擴大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提供平盤及清算安排的範圍。現公告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參加辦理人民幣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參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個人的人民幣存款外,還包括參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戶的人民幣存款。
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參加行人民幣與港幣兌換業務提供平盤服務的有關要求放寬如下:
(一)個人人民幣現鈔兌換的限額由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
(二)為其持有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服務的香港指定商戶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訊、醫療及教育服務等行業的商戶;
(三)指定商戶可將其在參加行存款賬戶的人民幣存款單向兌換成港元。
三、具有個人人民幣業務經營資格的內地銀行接受經由清算行匯入的收款人與匯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個人人民幣匯款的最高限額,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幣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幣。
四、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行為香港居民個人簽發的人民幣支票提供清算服務。香港居民個人可用人民幣支票在每個賬戶每天8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內支付在廣東省的消費性支出,該人民幣支票不得轉讓。
五、取消香港銀行發行人民幣卡每張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幣的限額。
上述安排將在各項技術準備完成後,于近期內陸續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香港經濟、貿易、投資以及人民幣業務的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