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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2日   來源:經濟日報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日前表示,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已經實現的,在實際再投資時,不論是一次或分期投資,均可以按照規定給予再投資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再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外國投資者計劃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進行再投資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時,該再投資的利潤尚未實現或者部分尚未實現的,即承諾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進行再投資,該再投資應為補足企業註冊資本,不屬於稅法所述“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該再投資發生時,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待遇。(記者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