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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管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佈《金融機構信貸

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于2005年11月7日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主席令正式發佈,將於2005年12月1日實施。日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監管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監管辦法》?

    答: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由於資産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資産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眾多市場主體,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交易結構複雜,風險隱蔽性強,因此既要求各參與主體能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也需要銀行業監管機構加強審慎監管。《監管辦法》就是在《試點辦法》確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銀行業監管機構制定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規定,針對有關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在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管資本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監管要求,確保其在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有效管理各類風險。《監管辦法》為與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相配套的多項政策法規之一。與此同時,其他有關部門也已發佈或正在制定關於資産證券化的信息披露、會計處理、稅收管理、交易結算、登記託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為使《監管辦法》既能滿足現階段試點工作的需要,又能兼顧試點後監管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需要,我們在起草過程中,對資産證券化業務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借鑒國際上較為成熟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實踐,從資産證券化業務的一般性質出發,結合試點工作特點,對《監管辦法》的內容和體例進行了整體考慮和通盤設計,力求使《監管辦法》在滿足現階段試點工作需要的同時,也能基本適應未來業務發展的監管需要。《監管辦法》的制定和發佈,將有利於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在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開展金融創新,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改進資産負債結構,增加銀行資産流動性,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問:《監管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監管辦法》適用於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活動,基本涉及銀監會的所有監管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我國資産證券化試點的特點,《監管辦法》對發起機構和受託機構規定了相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序,但對金融機構以其他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沒有另外設限。金融機構可以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據市場原則參與資産證券化交易。同時,《監管辦法》也未對我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另行設限。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與資産證券化交易,比如投資資産支持證券等。

    問:請介紹一下《監管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監管辦法》分為七章,共有八十八個條款,主要從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産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提出了監管要求。第一章總則,界定了《監管辦法》的適用範圍,提出了金融機構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活動、銀監會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對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規定了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程序。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根據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和操作性要求。第四章資本要求,從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角度,對擔當不同角色的金融機構制定了統一的資本計提規則。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銀監會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對參與資産證券化的金融機構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對未按照審慎經營規則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機構規定了監管強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對《監管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及有關名詞術語進行了解釋説明。

    問:《監管辦法》中對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銀監會對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實行準入管理,總的思路是既要促進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又要從源頭上控制和防範風險;既要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又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這個思路出發,《監管辦法》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按照科學設限、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的原則,在資産證券化交易的各參與主體中,重點對最核心的兩類機構-發起機構和受託機構-實行市場準入管理。2、準入管理按照機構資格審批和證券化方案審批兩個層次來進行。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機構,首先需要獲得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然後還需向銀監會報送證券化方案;對發起機構的審批重點則是證券化方案設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3、考慮到在我國目前的資産證券化交易中,最核心的法律關係是發起機構與受託機構之間的信託關係,資産證券化方案是由發起機構和受託機構共同制定的,《監管辦法》採用了由發起機構和受託機構聯合報送申請材料的方式。這樣,既有利於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也有利於銀監會在準入管理中對資産證券化方案進行整體把握。

    問:信貸資産證券化交易結構複雜,參與主體較多,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監管辦法》對從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提出了哪些風險管理要求?

    答:信貸資産證券化交易結構複雜,參與主體較多,只有各個參與機構都勤勉盡職,有效控制風險,才能保證資産證券化交易順利完成,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此,《監管辦法》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一章,首先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徵,確定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方式和規模;建立、實施內部的新業務審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實施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並將其納入總體的風險管理體系;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制定開展證券化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等等。然後,《監管辦法》還分別對發起機構、受託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資産支持證券投資機構制定了具體的業務規則,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在此,《監管辦法》重點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避免因擔任多種角色而産生利益衝突。如受託機構應當將作為信託財産的信貸資産與其固有財産和其他信託財産分別記賬,分別管理;貸款服務機構應當對證券化資産單獨設賬,將其與自身的信貸資産分開管理等。同時,《監管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在證券化交易中所承擔的義務、責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資者在充分知曉、正確評估風險的情況下,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問:為什麼要對從事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資本要求?《監管辦法》中對資産證券化業務實行資本監管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目前,國內有關方面對資産證券化與資本充足率的關係還存在一些誤解,認為銀行只要實施了資産證券化,就能將資産轉移到表外,從而通過減少風險加權資産而提高資本充足率。但是,資産證券化並不一定必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轉移風險,也可能將風險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銀行。為此,監管當局需要判斷證券化業務中風險的轉移程度,並對所保留的風險提出監管資本要求。如果在銀行保留風險的情況下對其免除資本要求,將會造成資本充足率的高估。對於資産證券化業務,國際銀行業已經積累許多了因資本要求過松導致銀行在未能有效轉移風險的情況下,僅僅採用證券化來規避監管資本要求的經驗教訓;國外監管當局也經歷了從不重視證券化業務風險到高度關注並提出資本要求的過程。目前,大多數監管當局都將資本監管作為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的核心內容。由於1988年的《資本協議》基本沒有涉及資産證券化業務,巴塞爾委員會在制定《新資本協議》期間,也對資産證券化業務予以高度重視,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專門針對資産證券化業務規定了資本計提方法。因此,在我國銀行業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之初,就應當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恰當、合理的資本要求,以此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既防止銀行簡單地認為資産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開展證券化業務;也防止不恰當的資本要求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成本,從而不利於促進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

    《監管辦法》借鑒《新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大多數國家的資産證券化監管法規,結合我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的具體情況,對參與證券化交易並適用於資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機構,分兩種情形提出了資本計算方法。一是在銀監會認可外部信用評級作為確定風險權重依據的情況下,參照《新資本協議》中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標準法,根據外部評級確定風險權重;二是在證券化交易沒有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級未被銀監會認可作為風險權重依據的情況下,參照《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大多數國家的做法,提出了資本計算方法。《監管辦法》力圖通過這樣一種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在資産證券化交易中,選用資信良好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從而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監管辦法》強調,要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 (economic substance),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legal form),來判斷資産證券化是否實現了風險的有效轉移,並以此確定相應的資本監管政策。而且,《監管辦法》從“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角度,對以不同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提出了統一的資本計算方法,確保以不同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的金融機構,在所形成的風險暴露具有相同風險特徵的情況下,適用於同樣的資本要求。

    總之,《監管辦法》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於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對資産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以此引導金融機構在充分評估風險和成本的情況下,合理設計資産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從而在我國金融市場規範、審慎地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試點。

    問:在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期間,哪些機構可以按照《監管辦法》的市場準入管理要求,向銀監會提出申請?

    答:今年年初,國務院同意由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産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在試點階段,暫時只有這兩家銀行可以按照《試點辦法》和《監管辦法》,申請進行信貸資産證券化。在試點過程中,銀監會將密切跟蹤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進資産證券化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為下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試點和全面推開資産證券化積極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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