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杜宇)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4日表示,各地應當建立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制度,加強對確定中標人的管理。
這位負責人説,採用公開招標的,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要將預中標人的情況在該工程項目招標公告發佈的同一信息網絡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時間最短應當不少於2個工作日。
確定中標人必須以評標委員會出具的評標報告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於拖延確定中標人、隨意更換中標人、向中標人提出額外要求甚至無正當理由拒不與中標人簽署合同的招標人,要依法予以處理。
這位負責人還説,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築市場與招標投標、資質和資格、工程造價、質量和安全監督等管理機構之間的相互聯動機制,相互配合,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嚴厲查處中標後隨意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轉包、違法分包、任意進行合同變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價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結算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營造誠信經營、忠實履約的市場環境。對於發現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查處,並計入相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