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陳二厚)記者24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加強和規範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徵管,提升稅收徵管政策的法律級次,稅務總局日前頒布《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50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車購稅申報程序、免稅程序、退稅程序、稅款徵收程序、完稅證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程序六部分。
辦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如發生底盤更換或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在免稅程序中,辦法規定,對納稅人購置未列入免稅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採取先徵稅後退稅的辦法,即: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納稅人應先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總局免稅圖冊或免稅文件後,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不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辦法規定,對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發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准予納稅人申請退稅。辦法還對已登記註冊和未辦理登記註冊車輛申請退稅需提供的資料,分別作了不同規定。對稅務機關稅款徵收程序、完稅證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檔案資料的管理程序進行了細化。
據悉,車購稅自2001年1月1日開徵,以國務院下發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作為徵管的政策依據,委託交通部門代為徵收。從2005年1月1日起,車購稅由國家稅務系統負責徵收。考慮到車購稅徵收機構、人員、業務的劃轉移交有一個過渡期,為保持政策銜接,稅務總局制訂了《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目前,劃轉移交工作基本完成,稅務總局正式出臺辦法,對《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政策問題進行了細化和解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