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明確列出藥房不得經營的藥品目錄,同時對需憑處方銷售的藥品作出具體界定。據悉,從2006年1月1日起,藥店不得出售麻醉藥品等9類藥品。
據介紹,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用於緊急避孕的除外)、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在全國範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
而在藥房必須拿有處方才能“放行”的藥品主要包括以下十類: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製劑和蛋白酶抑製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製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其它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據了解,該政策實施後,為方便群眾用藥,各地可根據群眾就醫用藥的實際,對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以及急症、急救用藥,在保證群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靈活掌握。(記者/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