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亂用重典”。12月5日,河南省政府通過的《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豫政〔2005〕48號),拿出較之以往更為嚴厲的措施,以促進河南省礦業生産秩序和安全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舉報者,最高可得5萬元獎勵
《決定》提出,各級政府要建立群眾監督網絡和定期巡查、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及網址。對舉報問題屬實的,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萬元至5萬元獎勵。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首次提出對非法煤礦處以100萬元罰款
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釀成事故,將會付出“傾家蕩産”的代價。《決定》首次提出,對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賠償外,每死亡1人還將處以100萬元的罰款。對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萬元罰款,分管安全、生産、機電、技術等有關責任人處以5萬元罰款。
縣鄉政府負責人將受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
《決定》規定,轄區內有非法煤礦並且未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轄區內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若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撤職或開除的處分;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給予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撤職或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朱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