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6日公佈規定,不允許被撤銷職務的國有煤礦事故責任人在處分期內異地為官、變相做官,以進一步解決變相袒護事故責任人的問題。這是為從東風煤礦“11·27”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訓,嚴把國有煤礦領導幹部選拔任用關,在5日召開的省長辦公會上討論制定的。
“11·27”特大爆炸責任事故的發生,暴露出東風煤礦主要領導平時疏於安全管理,對井下安全隱患心中無數,對積累成堆的問題,熟視無睹,漠不關心;發生事故後又不能組織起有效的指揮救助體系。這反映出國有煤礦在幹部任用體制方面存在嚴重缺陷。
在5日舉行的省長辦公會上,與會人員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討論稿)》進行了認真的研究,針對變相袒護事故責任人、煤礦安全生産領域的腐敗、頒發證照違反規定和日常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強調要加大懲治力度,並提出了有法律紀律依據的一系列從嚴懲治措施。
《決定》中明確提出,“被撤銷職務的國有煤礦事故責任人在處分期內絕不允許異地為官、變相做官;由於發生死亡事故被吊銷礦長資格證的煤礦責任人10年內不準在任何煤礦擔任礦長或法人代表”。
此外,為解決煤礦安全生産領域的腐敗問題,《決定》中還明確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自己開辦或參與開辦煤礦的,包庇、縱容有違法行為礦井的,一經發現一律先行免職,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負責頒發證照的部門違反規定頒發證照和日常監管不到位的情況,黑龍江省也明確提出懲治辦法。負責頒發證照部門向不符合發證條件煤礦或礦長頒發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頒發證照部門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記者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