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在繼續堅持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同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發佈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了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均應當開庭審理的目標和要求。
《通知》強調,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適用極為嚴格、審慎的審理程序。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是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落實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加強司法人權保障,有利於從制度上保證死刑判決的公正和慎重。各高級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精心組織,週密部署,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把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確保落實到位。
《通知》指出,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問題。在此基礎上,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要根據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的特點,完善第二審程序和開庭審理方式,確保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效率。
《通知》提出,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下列情形的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該證言、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法院認為應當出庭作證的。
《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要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積極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切實解決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所涉人、財、物保障及相關問題。要加強與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保證公訴人和律師出庭,確保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順利進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