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4日下發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對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800元和1600元費用扣除標準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通知》規定: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