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 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16日上午完成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簡稱《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的修訂,並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以進一步建立健全法規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鋻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在法制工作委員會增設了法規備案審查機構,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委會辦公廳有關部門接收登記後,報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上述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還規定,專門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主動進行審查,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需要主動進行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建議,報秘書長同意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關於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法規的糾正,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了三個步驟:一是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協商;二是通過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糾正;三是經過上述工作,制定機關仍不糾正的,通過常委會審議決定,撤銷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法規。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還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務院等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司法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均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
此外,《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還就有關司法解釋的報送和接收、審查工作的分工負責、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司法解釋的糾正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