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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髮布新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1日   來源:經濟日報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並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明確,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以往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由於存在匯算清繳的主體不明確問題,納稅人自行申報、自核自繳的匯繳機制始終難以建立。同時,因為年度納稅申報期限較短,申報質量難以保證。在稅收徵管中,各地稅務機關對申報時限有不同的規定,造成了徵納雙方的矛盾。此次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準確定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中的角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納稅人是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應對全年應納的所得稅進行自核自繳;稅務機關是匯算清繳的組織、管理和服務者,應研究規範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對納稅人匯算清繳進行政策解釋和程序輔導,對納稅人自核自繳結果進行審核和評估。

    新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月度或季度預繳的基礎上,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結清稅款的行為。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因壽險業務涉及保費的精算,所需時間較長,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申報時間可延遲至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納稅人因減、免稅或稅前扣除審批等事項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旨將有助於提高納稅人匯算清繳的真實性、準確性,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質量。(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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