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記者李凱)從2006年1月1日起,內地大幅度降低港澳旅行社進入內地的門檻。
根據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日前公佈的新規定,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200萬美元。
而根據以前的規定,進入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而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4000萬美元。
據國家旅遊局介紹,為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企業,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日前聯合對《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做出了補充規定,降低港澳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的準入條件。
新規定指出,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旅行社的其他規定,仍按照《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執行。新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業內人士指出,新規定為港澳旅遊服務經營者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內地旅行社提高服務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