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國成功舉辦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促進各國和地區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成果的交流。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明確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上海世博局及其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收入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世博會紀念郵票收入,免徵應繳納的營業稅;對上海世博局銷售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世博會紀念幣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
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內外轉讓無形資産特許權收入,免徵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營業稅。
對上海世博局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場館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園區內銷售世博會紀念品收入,免徵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對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贈和贊助貨物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再銷售,其國內流通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
對上海世博局在世博會結束後出讓資産和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出讓歸屬於上海世博局的資産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其國內流通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徵後退。
對上海世博局委託境內企業加工生産的化粧品、護膚護髮品,免徵應繳納的消費稅。
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於世博會的無償捐贈收入、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産特許權收入以及世博會結束後出讓資産等收入,免徵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對上海世博局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場館出租收入、在世博園區內銷售世博會紀念品收入、再銷售捐贈和贊助貨物收入以及委託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出讓歸屬於上海世博局的資産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上海世博局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徵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簽訂的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徵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二、對國際展覽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會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國際展覽局取得的本屆世博會門票分成收入,免徵國際展覽局應繳納的所得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對在世博會舉辦期間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各參展國外籍工作人員,在世博園區內從事世博會參展工作所取得的勞務報酬,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受上海世博局聘請,參與世博會註冊報告、規劃設計等相關工作的外籍專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諮詢費或勞務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在世博會結束前,對世博園區內的土地、房産,免徵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
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財産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記者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