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記者林紅梅)發展改革委、民航總局決定延長將於3月31日到期的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的徵收期限,收取標準暫時不變。
民航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政策延續到何時,發展改革委和民航總局將根據油價變動的情況另行通知。
2005年8月1日,為應對國際油價上漲對航空公司造成的衝擊,國家批准徵收燃油附加費,允許國內航空公司在國內航線(不含內地與香港、澳門航線)收取燃油附加,以航段為單位定額計收。燃油附加收取標準核定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在旅客購票時與票價一併收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