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開展2006年化粧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加強化粧品衛生監督管理,根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和2005年化粧品專項整治情況,我部決定今年繼續開展化粧品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今年化粧品專項整治工作要以《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為依據,加強對生産環節的監督檢查;以整治化粧品標簽説明書違法宣稱治療作用為重點,加強對藥店和化粧品專賣店等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各地要通過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化粧品企業衛生許可數據庫。
(一)化粧品生産企業
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染發類化粧品生産企業在2006年1月1日後生産的染發化粧品進行監督檢查,染發類化粧品生産企業檢查數量不少於95%。重點檢查各企業的原料庫、原料進出記錄、投料記錄和在線生産或庫存産品等,嚴肅查處下列違法使用化粧品原料的行為:
1、使用未列入《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的染發劑原料;
2、未按照《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規定的最大使用濃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發劑原料,未在標簽上按照要求標印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二)化粧品經營環節
每省要確定至少3個城市,對重點化粧品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每個重點城市檢查數量化粧品經營單位的數量不應低於80%。包括:
1、監督檢查重點單位:藥店和化粧品專賣店
2、重點檢查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要求,檢查以上場所經營的化粧品標簽、標識、説明書是否宣傳療效、是否使用醫療術語、是否注有適應症等。
(三)對化粧品衛生質量進行專項抽檢。重點抽檢:
1、宣稱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粧品;
2、宣稱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粧品;
3、消費者投訴産品及指定抽檢的化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認真研究落實本次化粧品專項整治工作,把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機構和個人,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度,要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粧品專項整治具體實施方案,並及時函報我部監督司。各地完成的監督檢查工作量、查處案件數量、上報的重要案件數量等將作為主要評價指標。我部將根據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監督評估。
(二)對於監督發現的違法産品和行為,各地要追蹤溯源,及時查處,並主動向社會通報。對於跨省的違法案件,要及時通報信息,密切配合,積極組織協查,協查函抄送我部監督司。重要案件要及時上報。
(三)建立舉報制度,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各地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佈,認真處理、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機構作用,廣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對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時加強對化粧品生産和經營單位的指導,宣傳相關法規、規範和標準。
(四)各地要加強化粧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完善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證信息通報制度。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加強政務公開工作,將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許可信息向社會公佈,建立動態更新機制。並將生産企業衛生許可數據報送我部監督司。
(五)請各地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並函報我部監督司。工作總結中要同時將具體監督檢查結果按照附件規定的相應標準格式打印上報(包括簽章文本和電子文本),請將不合格産品或企業按序號集中排在匯總表的前面。
衛生部監督司聯絡人:房軍
聯絡電話:010-68792407
附件: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一、化粧品標簽標識説明書檢查結果匯總表
上報單位(公章) 抽查産品總數: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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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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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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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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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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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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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許可證號及批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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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採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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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履行確認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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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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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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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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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日期和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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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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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審核人: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履行確認告知程序的,請在備註中註明確認方式。
二、化粧品生産企業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上報單位(公章) 監督檢查企業總數: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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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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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許可證號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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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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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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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內容
(使用新原料或超限制要求使用原料;對後者要明確説明超限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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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原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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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産品
(名稱及批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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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審核人: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三、化粧品經營單位監督檢查結果匯總表
上報單位(公章) 監督檢查經營單位總數: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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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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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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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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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內容
(如涉及具體産品,請在後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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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産品
(名稱及批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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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審核人: 填表人: 聯絡電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