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批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孟娜、許林貴)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以167票全票表決批准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外交部官員説,《公約》的核心是通過切斷恐怖主義的經費來源,動搖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作為同樣面臨恐怖主義威脅的中國,批准《公約》是符合中國實際需要的。
《公約》由28條正文和1個附件組成,規定了“資助恐怖主義罪”的定義,並要求締約國採取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及金融監管措施,對資恐罪予以預防、打擊;規定了締約國對資恐罪行使管轄權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締約國應當就懲治資恐罪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國際合作;規定了締約國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規定了《公約》的批准、生效和退約程序。
《公約》是打擊以資金形式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活動的國際法律文件,于1999年12月9日由第5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2002年4月10日生效。2001年11月13日,時任外交部長的唐家璇代表中國簽署了《公約》。(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6年2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4條第1款的約束。
二、根據《公約》第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公約》第7條第2款規定的5項管轄權。但是,該5項管轄權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3項條約不在《公約》第2條第1款第(a)項所指附件的適用範圍之內:
(一)1980年3月3日在維也納通過的《關於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公約》。
(二)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
(三)1988年3月10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害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