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劉羊旸)記者13日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公司總經理不得擔任公司職工董事。
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制定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指出,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職工董事: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和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辦法指出,職工董事是指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産生,並經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作為職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1名職工董事。
辦法規定,擔任職工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産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較好的群眾基礎;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熟悉本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有較強的參與經營決策和協調溝通能力;《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稱,職工董事代表職工參加董事會行使職權,享有與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職工董事的任期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職工董事任職期間,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職務的原因降職減薪、解除勞動合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