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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成立三年來國有資産監管工作走上法制軌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16日   來源:經濟日報

    截至2005年8月,國資委以《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依據,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國有企業清産核資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等11部規章和30多件規範性文件,分別對國有資産的監管和運營問題進行了規範。各省級國資委成立以來,制定發佈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已達452件,尤其是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河北、湖北等省市出臺了大量規範性文件。目前,以《條例》為核心的企業國有資産監管法規體系框架正在形成。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工作已初步進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了制度保障

    2003年,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出臺了《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04年2月1日開始施行,這一被稱作“固本培元”的《辦法》,標誌著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開始步入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該辦法從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場所、轉讓方式、轉讓程序和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和明確,使産權轉讓的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不能像過去那樣隨意,從而使虛假轉讓國有産權轉讓行為得到遏制。《辦法》的實施,使得企業國有産權進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項制度保障,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了操作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了監管依據。作為《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辦法》為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在産權有序流轉方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提供了制度依據。

    2005年,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依法獨立處理法律糾紛案件,加強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的機制。辦法中還提出,中央企業之間發生法律糾紛案件,鼓勵雙方充分協商,妥善解決。這個辦法明確了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界定:涉案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中央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中央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辦法中規定了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穩步推進國企改革

    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結構調整中,一個突出的矛盾就是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問題。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國資委在落實《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的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到2005年,國資委公佈兩批共62家中央企業的主業,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主輔分離的方向,為企業從戰略的角度分離輔業提供了依據。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在國企改革中發揮了顯著作用,用較少的改革成本解決了企業大量富餘人員問題。據統計,69家中央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人數佔其職工總數的9%,涉及三類資産總額佔69家中央企業資産總額的2%。中石化在輔業改制中用資産支付的改革成本比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改革成本降低了38.5%。並且大多數分流職工在改制企業得到安置,改革的推進更加積極、平穩。

    目前,各級國資委面臨的另一大課題就是對現有相關法規規章的清理。十六大之前,我國涉及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的立法已達800多件,這些立法對國有資産監管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由於是在政資不分、政企不分的體制背景下制定的,總體上看仍然存在著若干問題,已不適應當前國資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需要。因此,要在堅持與新體制相適應的原則下,進一步加強“立、改、廢”的工作力度。前一階段,國務院國資委對這些立法已經進行了全面的清理,通過清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有257件。

    完善國資監管法規框架

    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國資委完善法規監管的又一舉措。從2003年開始,國資委便開始進行部署,計劃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在53家大型中央企業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部分中央企業,以及地方重點骨幹國有企業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同時,借鑒我國建立總會計師制度的做法,從企業領導體制上明確總法律顧問的地位,在大型中央企業一方面加快選配,另一方面注意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後備人才管理制度,加大培養力度。經過幾年的努力,截至今年1月底,169戶中央企業中有41戶企業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其中,53戶中央大型企業中有29戶企業實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佔54.72%。一些大型企業集團還在所屬的子企業全面推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169戶中央企業中有118戶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佔69.82%。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加強,提高了國有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減少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案件,及時控制和防範了企業法律風險,有力地促進了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在完善法制的同時,國資監管部門也加大了企業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推動力度。隨著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的不斷完善,企業知識産權工作在得到重視的同時,企業內部知識産權管理機構已初步建立,企業自主知識産權數量顯著增加。企業過去重發明輕專利、重運用輕保護的狀態正在逐步改變。

    2006年,我國將基本建立起新的國資監管體制框架。近日,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表示,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正在牽頭起草國有資産法,有望為國有資産産權調整、産權改革和産權流動等問題指明方向。另外,今年國資委還將繼續積極參與《企業破産法》、《物權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和《科技進步法》的修訂。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公司法》,抓緊起草配套的規章制度,繼續做好《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本預算管理條例》等法規草案的修訂起草工作;繼續推進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儘快構築起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立法工作將立足於建立健全新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框架。包括依法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依法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等。而且會從實際需要出發,結合國資體制改革和國企改革進展狀況,加強國資委與所出資企業董事會的關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重大投融資監管等方面的立法。 (馮其予 趙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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