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鄒聲文)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節約能源法修訂起草組2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意味著備受社會關注的節約能源法修改工作正式啟動。
近年來,我國一方面能源緊缺,另一方面能源消耗高、浪費大、污染重,能源利用效率出現逆轉、單位産值能耗不降反升。為此,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將降低能耗作為約束性指標,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要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節能力度,確保單位國內生産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
節約能源、降低能耗,需要相應的法制保障。但我國于1997年通過的現行節約能源法,已在許多方面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節能管理的客觀需求,亟待修改和完善。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節約能源法修訂起草組領導小組組長傅志寰介紹,初步調研顯示,現行節約能源法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和局限:
——在執行機構上,沒有規定明確的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責權的規定不明確,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
——在調整範圍上,偏重於工業節能,對建築、交通、政府機構及公用事業等領域的節能缺少具體規定,甚至沒有涉及。
——在管理方式上,一些條款帶有明顯的計劃管理特徵,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和節能管理方式的新變化,對一些市場導向的節能管理新機制未能加以推廣,對運用財稅、價格、金融、政府採購等調控手段以及利用經濟規律激勵和引導能源合理消費缺乏具體規定。
——在制度設計上,一些條款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特別是缺乏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和執法手段,對無效用能和浪費行為懲罰力度不夠。
有鋻於此,今年3月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議案,建議修改節約能源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批准,修訂節約能源法列入了常委會立法計劃,並初步安排于2007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起草組除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還吸收了能源、財稅和法律方面的專家,為立法提供諮詢。
起草組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家表示,本次對節約能源法進行修訂,就是要通過立法方式確立較為完善的節能制度,為全面推行能源節約、進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降低能耗的約束性目標、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提供更加有效、更具時代性和前瞻性的法制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