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杜宇)記者23日從建設部獲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文,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
據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
這位負責人説,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築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也有一些建築業企業以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産投資的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同時由於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
為此,四部門要求,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此外,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各商業銀行要據實出具項目開工前的項目資金存款證明;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進行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對於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發現,建設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其報建手續,對該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該單位新建項目給予制約;對於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抽逃資金的,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資金撥付。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制度,對於違反規定的企業,給予相應處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利用銀行貸款帶資承包政府投資項目。
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規定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都有權向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舉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