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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與保監會擬聯合規範銀保業務推動合作升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毛曉梅)我國銀保合作下一步如何深入發展?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新聞發言人袁力近日表示,保監會將與銀監會共同研究、適時聯合出臺規範現有銀行保險業務的有關制度,重點解決手續費支付方式不規範、銷售誤導等問題。

  袁力是在保監會一季度新聞發佈會上作此表態的。當時有媒體問及前不久兩大金融監管部門會談的具體內容。

  4月19日,銀監會與保監會高層在京舉行會談。據對外公佈的信息説,雙方根據“十一五”規劃綱要的要求,認真分析了當前銀保合作的發展狀況,重點研究了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銀保合作深入發展、提升行業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意見。

  2004年、2005年,我國銀保業務發展明顯放緩並一度限于停滯。監管部門已認識到銀保渠道存在的主要問題,並高度重視,認為目前是銀保業務規範和轉型、整體制度重新安排設計的最佳時機。

  2006年我國金融業即將全面開放,國內銀行業改革正在大步推進,銀行和保險公司都不再滿足於表面的合作,雙方在保險代理、資金結算、資産託管、預約分保、發卡業務及客戶資源共享等領域的多層次合作模式已經凸顯,更有銀保混業的萌動。目前,四大國有銀行、交通銀行等都提出了投資設立保險公司的意向,其中交行已向保監會提出了正式申請。從長遠來看,銀保在資本層面形成聯結是深化我國銀行保險內涵的必然趨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完善金融機構規範運作的基本制度,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混業經營將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

  目前,混業經營還存在法律障礙,銀行與保險相互進入問題尚處於研究階段。“待法律問題解決後,銀保深層合作將有進展!”袁力説。

[新聞背景1]

當前國內銀保合作存在四“弊”

  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毛曉梅)國內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起步于1995-1996年間,短短幾年銀行保險得到迅速發展,成為與個險、團險並駕齊驅的“三大渠道”之一。但由於當前銀保合作還處於淺層次,其高速增長蘊藏了一些弊端和風險。

  一是手續費無序競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僅處在協議代理階段,遠未形成長遠的、利益共享的戰略夥伴關係,目前合作模式不可避免地造成雙方更多地在代理手續費上進行博弈。現行的高手續費造成了保險為銀行“打工”的事實。

  二是存在銷售誤導和信譽風險。目前我國的銀行保險産品以分紅型、萬能型為主,分別約佔79%和19%。銀行代辦人員對紅利的過多宣傳,容易誤導投保人,也偏離了保險産品的本意。投保人在潛意識中將銀行保險産品與銀行信譽聯絡在一起,如果出現問題(比如大面積退保),不僅會危及保險公司,還會損害銀行的形象。

  三是銀保産品結構單一。現有的銀行保險産品主要是一些適合櫃臺銷售的意外險産品和低保障、側重儲蓄和投資的壽險産品,但很缺乏與銀行業務密切結合的産品。如國外比較常見的信用卡透支保險、個人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等。銀保亟待在具體業務領域加強合作與創新。

  四是存在法律監管真空。由於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監管,而代理保險涉及到了混業經營的範疇,對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代理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現行法律難以做到有效約束。如《商業銀行法》僅對代理保險業務範圍進行了規定,《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也沒有針對性的具體管理規定。

[新聞背景2]

國際上銀保合作的8種主要模式

  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毛曉梅)銀保合作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圍繞同一客戶同時提供銀行、保險服務的新型金融服務模式。銀行保險服務模式最早出現于19世紀末的歐洲,20世紀90年代開始蓬勃發展。

  銀行在交叉經營保險方面具有客戶資源、銷售網絡、人員基礎等優勢。從國際範圍看,銀保合作主要形成了以下8種模式:

  1.保險公司利用銀行客戶基礎進行銷售;

  2.銀行作為銷售代理與保險公司簽訂銷售協議;

  3.銀行與保險公司交叉持股;

  4.銀行、保險合資開設新的保險公司;

  5.銀行部分或全部收購一家保險公司;

  6.銀行從零開始設立新的保險公司;

  7.由一個集團內的銀行、保險公司就發展銀行保險達成協定;

  8.保險公司投資設立全資或合資銀行。

  目前,我國的銀保合作關係主要是前述兩種,以代理銷售為主,股權層面上合作程度很弱。因為在法律上,我國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各自資金投向有一定的限制。

  今年1季度統計顯示,全國銀行郵政代理實現保費收入411.6億元,佔總保費收入的25.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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