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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張宗堂、鄒聲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首次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這一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廣大農民在家庭聯産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創辦了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為農業産業化經營的重要組織載體。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春亭24日就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可以提高農業生産,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也為落實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政策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渠道。

    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總數超過15萬個,成員數量已達2363萬個,佔全國農戶總數的9.8%,平均每個成員獲得盈餘返還和股金分紅約為400元,加入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困難。”李春亭説,“目前沒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獲得法人地位,導致這種組織無法登記,影響了這種組織正常經營活動的進行。”此外,由於沒有基本的法律規範,許多組織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實行民主管理,不利於保護農民成員的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

    草案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含義加以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産品的生産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它既不同於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也不是個人合夥或者合夥企業,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李春亭説。

    為保證農民成員成為本組織的主人,有效表達自己的意願,防止他人利用、操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草案從保證農民成員的數量和保證農民成員對組織的民主管理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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