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對刑法182條作出修改,以加大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力度。
修改後的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草案還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波及面廣,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刑法原條款規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最高刑期達到了10年並且規定得更加詳細,表明了國家嚴厲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決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