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6月29日電(記者季明)我國國有資産監管立法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目前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發佈了15個規章和30余件規範性文件,各省市國資委共制定了1200多件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以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核心的國有資産監管法規體系。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9日於此間舉行的全國國有資産監管法制工作會議上説,國有資産監管法規體系的初步形成,從立法上構建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推動了新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國有資産監管法規體系後,各級國資委的組建原則和職責定位得到明確,三級國有資産監管組織體系得以依法推進。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國資委已全部依法完成組建工作,市(地)國資委的組建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三級國資委基本組建到位。
有關國有資産監管的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了國資委與出資企業的關係,把“管資産、管人、管事”納入規範化的管理軌道,並依法層層落實了企業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在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又為有效防範國有資産流失和依法維護出資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對國企改制、産權轉讓等工作做了進一步規範,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初步建立了防範國有資産流失、維護國有資産所有者權益的制度框架。
為加快推進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股權分置改革、股份制改革、企業合併重組、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等工作,國務院國資委及各省市國資委制定了具體行為規則,使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和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等工作有了具體規範和操作依據。在各級國資委的共同參與下,一批關係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法律法規加快了立法進度。
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再用兩到三年的時間,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國有資産監管的法規體系,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制基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