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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10部門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7日   來源:新華社

10部門要求學校健全門衛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楊維漢、李鵬)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製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辦法》明確要求,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措施。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措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食堂是學校衛生監管的重點。《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製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鋻於某些學校租用拼裝車、報廢車接送學生的現象,《辦法》採取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完)

學校安全管理要依法保護學生個人隱私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呂諾、楊維漢)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日前聯合製定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辦法》提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根據《辦法》規定,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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