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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頒布的兩項新法規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記者 毛曉梅)中國保監會21日消息,保監會最近新頒布了《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兩項法規將於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強調,近年來,美國、澳大利亞以及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出現的保險公司破産和會計醜聞,多數是由於缺乏對管理層的制約與監督而導致的,管理層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

    此次出臺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三大亮點:一是拓寬了高管人員範圍,把總精算師列為高管人員,認為總精算師也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或重大影響。

    二是加強了董事和高管人員在任職中的行為監管。如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在董事、高管人員任職發生變化以及出現違紀、違規、違法等情形時,保險公司須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建立重大風險提示函制度,在董事、高管人員涉嫌違法違規或者違背忠實勤勉義務可能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時,可對其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並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董事、高管人員在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等。

    三是強調對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要求。董事、高管人員要在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上簽字確認,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旦發現有騙取任職資格的行為,申請材料將成為認定違規行為的直接證據。對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保監會或各地保監局3年內將不再受理對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則完善了外國保險機構設立代表機構的準入制度,明確代表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外國保險機構的影響,督促外國保險機構對代表機構加強管理。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代表機構受到中國保監會或其地方保監局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保險機構在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比照適用該管理辦法。

    保監會于2002年頒布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03年頒布的《關於修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以及2004年頒布的《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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